法律與國家的一般關系
1.共生性。
(1)從起源上看,法律與國家都是伴隨著私有制的出現而出現的,都是社會分裂為階級的產物,都是控制與調整社會個人之間、集團之間、階級之間的利益沖突的有力工具。
(2)從社會根源與決定力量上看,法律與國家都根源于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,都是同一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,它們的本質、內容與形式,從歸根結底的意義上說,都決定于這一經濟基礎。
(3)從階級本質上看,法律與國家都是統治階級借以維護統治秩序與實現階級利益的工具。
2.相互作用。
(1)法律離不開國家。國家是法律存在與發展的政治基礎。
①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,沒有國家就沒有法律。
②法的實現以國家政權的運行為必要條件。
③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結構形式影響著法的形式。
(2)國家離不開法律。法律是實現國家職能、保障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重要工具。
①法律確認和宣告國家權力的合法性,組織和完善國家權力機構體系。
②法律促進國家職能的實現。
③法律制約和監督國家權力的運行。